請求辦理變更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4號
TNDV,101,補,614,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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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楊照陽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沈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將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
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有之車牌號碼7015-WM自用小
客貨車所登記之代表人,由原告楊照陽變更登記為被告沈晏羽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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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