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沈品佑
被 告 沈洪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沈洪玉惠欲出售
之土地及房屋之總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