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09號
TNDV,101,補,609,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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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沈品佑
被   告 沈洪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沈洪玉惠欲出售
之土地及房屋之總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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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