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31號
TNDV,101,聲,231,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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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黃祖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月19日經臺南市政 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0冊第31頁第460號),茲因該財團法 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 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 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 文教基金會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 1年10月24日南市教社字第101088684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 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雖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 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 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惟本件聲請人變更 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既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予 以同意備查,揆之前揭法文意旨,主管機關既已事先表示意 見,故本件已無再針對同一事項,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 。參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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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