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70號
TNDV,101,消債更,170,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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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照勝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稱在菜市場打工,每月薪資約22,400元,請補提在 職(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暨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侯維發及母親王阿笑之扶養費用?(三)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所提供之茂發蔘藥行盤讓契約書中,第三條記載: 甲方於點收完畢該批物品後需立即返還同等金額之借據給 以方以充做買賣價金,且不另立收據。請出具該紙借據, 並說明借貸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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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