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59號
TNDV,101,消債更,159,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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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清木  住臺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千元,且未 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回覆書。
2、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若無,亦 應表明。
(二) 提出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 、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 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 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三) 聲請人應具體表明依法受扶養人數(親屬關係為何)、每 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有無其他人(例如兄弟姊姊或配偶) 與聲請人共同分攤扶養費用?若有,請說明每月之扶養分 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扶養義務人 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 聲請人稱於民國101年6月份失業,現有無工作收入?若有 ,請說明任職之公司(全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 姓名、電話、地址),並提出最近兩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 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若無,聲請人有何不能工作之事由(例如疾病傷 殘)?又,如聲請人未有工作收入,如何提出並履行更生 方案?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父母之國稅局99、100年度財產資料清單 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七)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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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