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64號
TNDV,101,家婚聲,64,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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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統 雄
代 理 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相 對 人 盧黃玉霞
      盧 愛 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黃玉霞與相對人盧愛德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 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 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 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 參照。又此法條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 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 人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盧黃玉霞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下同)303,85 4元,經聲請人數次催索,相對人盧黃玉霞均置之不理 ,迄未償還上開債務,且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 無效果,業獲鈞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20692號債權憑 證在案。又聲請人向國稅局調閱相對人盧黃玉霞100年 度之財產所得資料,發現相對人盧黃玉霞名下亦無可供 執行受償之財產。
(二)查相對人盧黃玉霞與相對人盧愛德為夫妻,且未曾向法 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依民法第1005條之 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職是,聲請 人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854號判決之意旨,聲請宣告相對人盧黃玉霞與相對人 盧愛德間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盧黃玉霞積欠聲請人債務303,854元, 經聲請人數次催索,相對人盧黃玉霞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 上開債務,且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本



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20692號債權憑證在案。又聲請人向 國稅局調閱相對人盧黃玉霞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發現 相對人盧黃玉霞名下亦無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再相對人盧 黃玉霞與相對人盧愛德為夫妻,相對人二人未以契約訂立夫 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之事實,有相對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0692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財產調件明細表1 件、司法院夫妻財產制查詢畫面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卷 宗、101年度司執字第20692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綦詳,又相 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是聲請人 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盧黃玉霞之債權人,經強制執行 後,聲請人之債權未全數受償,而獲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20692號債權憑證,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 請宣告相對人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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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