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洪郁婷
相 對 人 李玉麟
李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李玉麟、李雅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何貴珍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何貴珍於民國100年6月7日死亡,相對人李玉麟、李 雅婷為被繼承人何貴珍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 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何貴珍(女,民國50年5月31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區○○里○○鄰○○○街48號)於100年6月7日死亡, 相對人李玉麟、李雅婷為被繼承人何貴珍法定繼承人,迄今 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何 貴珍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清冊,有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李玉麟、李雅婷確 為被繼承人何貴珍之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何貴珍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借據1件為證, 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 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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