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鄭恩賜
相 對 人 李仙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仙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9日至124年8月8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仙化於94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4年8月22日止,按期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1年4月22日,尚欠本金1,878,49 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增補約據、交易明細等影 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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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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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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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麻豆區 ○巷○段│599 │建│254.1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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