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魏誓鋒
相 對 人 王肇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肇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巨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8月21日,經登記 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第三人巨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年5月23日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3,000,000元,詎聲 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於101年1 0月29日所提之陳報狀,陳稱實際借款金額應尚欠2,500,000 元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 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 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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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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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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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學甲區 ○○○段│213 │田│495.9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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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學甲區 ○○○段│214 │田│577.0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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