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謝政宏民國82年.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生
相 對 人 謝怡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 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何珮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0日至135年2月20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何珮慈於95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200 ,000元②200,000元③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5 年2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何珮慈 僅繳納本息至①101年8月7日②101年9月9日③101年9月9 日止,尚欠本金共1,794,9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何珮慈已於99年11月 18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其繼承人即相對 人謝怡汶、謝政宏繼承,並於100年2月25日完成繼承登記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影本各1件、房屋借款約定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交 易明細查詢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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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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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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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關廟區 ○○○段│72-4│建│3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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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關廟區 ○○○段│80-6│建│5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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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筆土地相對人謝政宏、謝怡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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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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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樓│ │範│
│ │號│ │ │ │ │ │ │ │單│ │ │梯│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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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台南市關廟區│台南市關│3層樓房 │45│45│45│13│平│鋼筋│8.│15│平│全│
│ │6 │新埔里北新街│廟區忠孝│鋼筋混凝│.2│.2│.2│5.│方│混凝│50│.7│方│ │
│ │ │275號 │段72-4、│土造 │4 │4 │4 │72│公│土造│ │2 │公│ │
│ │ │ │80-6地號│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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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謝政宏、謝怡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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