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946號
TNDV,101,司促,36946,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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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李忠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忠益前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案外人李瑞
發、趙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2,999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忠益自民國101
年4月1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090元
及自民國10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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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