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935號
TNDV,101,司促,36935,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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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陳雅棋


債 務 人 陳忠仁


債 務 人 何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雅棋前於民國86年至8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忠
仁、何素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50,390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雅棋自民國101
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3,585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陳忠仁何素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93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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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素珠、陳│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17935 │忠仁、陳雅│月1日起 │ │五二五 │
│ │元 │棋 │ │ │ │
├──┼───┼─────┼──────┼──────┼───────┤
│ 002│新臺幣│何素珠、陳│自民國99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75650 │忠仁、陳雅│月1日起 │ │一 │
│ │元 │棋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素珠、陳│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935 │忠仁、陳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棋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何素珠、陳│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650 │忠仁、陳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棋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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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