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6年度,236號
NHEV,106,湖小,23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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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被   告 高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所經營「時尚美人購物商城」網路購物平台, 於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收到被告分別訂購 AppleiPhone 6Plus 智慧型手機 1 支、迪奧鑽石格紋太陽眼鏡等商品( 以下合稱系爭商品)之訂單(下稱系爭訂單),金額各為新 臺幣(下同) 25,900 元、34,604 元,合計 60,504 元。 已於 104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22 日陸續出貨。詎事後 接獲銀行通知持卡人否認交易而拒付款項。被告聲稱系爭訂 單非他本人下單,僅為代購,再將系爭商品寄送指定處所。 系爭商品既非被告下單,被告亦無權處分。被告無法律上原 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商品之價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 ,504 元。
三、被告則以:系爭商品為大陸的網友訂購,該網友訂購之商品 ,伊大部分均已依該網友指示寄給一位黃先生,伊並未獲取 使用系爭商品的利益,且本案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判 決駁回原告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917 號判例參 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受有系爭商品之不當得利云云,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受有系爭商品之不當得利,無非係以訂單查詢 明細、快遞客戶簽收單、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局查復單及第 三方通知確認持卡人否認交易之信件等為證。然查,原告前 曾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商品,而本於買賣契約訴請被告 給付價款 60,504 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北小 字第 798 號判決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商品確為被告 下單購買,而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有該判決影本存卷可佐。 縱認被告確有收受系爭商品之事實,然此係原告因其與訂購 者成立之買賣契約,依訂購者指示而寄送,非無法律上之原 因;再者,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受有系爭商品價款之 利益,自與不當得利之法定要件不符。是則,原告主張被告 應返還系爭商品價款之不當得利,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 179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 60,504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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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