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大衛
法 官 游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