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0年度,12號
PCDM,90,交重附民,12,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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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大衛
                  法 官 游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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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