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155號
TNDV,101,司促,36155,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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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 務 人 蕭霖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霖澤於96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週轉金新臺
幣貳佰萬元整,約定循環透用期限五年,自96年8月28日
起至101年8月28日止,得循環透支使用,並以蕭霖澤本人
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為透支使用帳戶,透用利息依每
日透用最高餘額按年率百分之2.831%機動調整計息。於
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結算應付利息,並授權聲請人逕自債
務人存款帳號內之存款轉帳抵償之,倘無存款或存款不足
抵償每月應付利息時,聲請人得將不足清償之金額逕行滾
入本金,倘因此而超過上述借款額度,借用人應立即償還
超過額度。
㈡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 本借款轉入催收款項後,上開
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
碼年率1.412%,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即為1.419%+1.412%
+1%=3.831%,下稱遲延利率)。借用人倘不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本息,應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違約金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自101年8月28日已到期,雖經聲請人多次催繳,
均未能清償,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規定,借款人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債權人合理期間通知,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截
止101年11月1日止,已積欠新臺幣貳佰萬捌仟柒佰捌拾壹
元整。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對本案已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特提起本訴。
㈣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准如聲明之判決,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15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200878│蕭霖澤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31% │
│ │1元 │ │1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00878│蕭霖澤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元 │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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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