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515號
TNDV,101,司促,35515,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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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炳堯
120巷16弄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炳堯於民國101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0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65元及費用1101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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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