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10號
債 權 人 徐蕭金葉
債 務 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陳碧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徐振賢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務人徐振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
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此部分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陳碧霞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