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087號
債 權 人 葉明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松洲、鄭照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五一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照雄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 提之戶籍資料,債務人鄭照雄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 月二十日遷出國外,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即不 得行之,故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次查本件 另一債務人鍾松洲之戶籍地址為福建省連江縣,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