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41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 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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