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彭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陳仙發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雖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101年6月11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