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壽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達即宏都土木包工業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0月31 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18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