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7號
TNDM,101,重訴,17,201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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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MINH(即黃文明)
指定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PHAM VAN HIEU(即范文孝
      鄭輝松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HOANG VAN MINH、PHAM VAN HIEU、鄭輝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HOANG VAN MINH、PHAM VAN HIEU、鄭輝松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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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