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財
選任辯護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進財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財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之第一、二級 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四時四十二分許、 十四時四十七分許,向不知情之友人吳財福借得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即持之與謝福源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交易毒品地點 ,嗣即於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南市麻豆區安業地藏王 廟前堤防上,由被告分別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二萬二 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錢)、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五錢)予謝福源。嗣經警調查謝福源所涉毒品案 件時,經依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謝福源上開門號實施通 訊監察,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 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林進財涉有前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無 非係以證人謝福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財福於警詢、偵 查中之證述,以及被告與證人謝福源間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 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九十九年九月二
十九日十四時四十二分許、同日十四時四十四分許,向友人 吳財福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撥打 謝福源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之 聯繫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謝福源之 犯行,辯稱:伊當天至吳財福的柚子園向吳財福買二、三十 顆柚子後,只是打電話請謝福源幫伊把柚子載回家,但是打 完電話之後就下大雨,伊就趕緊走了,故沒有遇到謝福源等 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四時四十二分及同日十四 時四十四分許,向證人吳財福借用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證人謝福源所持用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之聯繫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二十三頁),且經證人謝福源、吳財福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十六頁、第四十頁、偵查卷第二十 九頁、第五十一頁);此外,並有本院九十九年聲監續字第 八一五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各一份 在卷足憑(見警卷第五十五至五十六頁、第四十二至四十三 頁、本院卷第三十一至三十四頁),此部分事實足資認定。(二)證人謝福源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被告撥打電話給伊,問伊 是不是要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伊始與被告相約在臺南市麻 豆區安業地藏王廟前面的堤防上交易毒品;約於當日十五時 三十分許與被告見面,伊當場以二萬元向被告購買一錢的海 洛因及以二萬二千元購買五錢的安非他命,雙方一手交錢一 手交貨完成交易;被告打電話給伊,都是問伊要不要買毒品 ;該譯文中伊提到「你怎麼不過來我們上次那裡」是指麻豆 謝厝寮段郊外的一叢竹林附近,後來伊與被告是約在臺南市 麻豆區安業地藏王廟前堤防上;伊原本找不到人,但是後來 有找到被告;伊在偵查中說當天下午三點三十分時,在臺南 市麻豆區安業地藏王廟前堤防上以二萬元向被告購買一錢海 洛因、以二萬二千元買五錢的安非他命,該等證述實在;伊 是屬於零售,伊賣給別人的金額大概是五百元、一千元或二 千元,但是伊跟被告買的數量、金額都比較大,數量有一錢 、二錢或半兩,伊每次跟被告買海洛因、安非他命的金額加 起來大概都在四、五萬元,如果只買一種,金額大概二萬元 左右,被告算是伊的上手等語(見警卷第十六至十七頁、偵 查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本院卷第八十一至八十二頁)。惟按 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須無瑕疵可指,並 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 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實
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且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 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供述具 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供 述為真實,始為相當(最高法院一○○年台上字第四二二號 判決意旨參照)。綜合證人謝福源前開證述內容雖前後供述 內容始終一致,然本案並非係於被告與證人謝福源交易時當 場查獲,依上揭說明,本件自難僅憑證人謝福源前揭向被告 購買毒品之單一供述,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下,即遽為被 告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人雖認證人謝福源前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有如附表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三則,以及證人謝福源所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書一份在卷可資佐 證。然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乃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證人謝福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本院聲請 對證人謝福源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進行監聽後所得,此有通訊監察書一份在卷為憑(見警卷 第五十五至五十六頁)。而觀之被告與證人謝福源間如附表 編號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該二通電話均係 被告撥打予證人謝福源。此與一般購毒者在有購買毒品之需 求時,主動撥打電話予上手,要求與上手見面購入毒品之情 形明顯不符,則證人謝福源前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 述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情節,已與常情有違。再參酌其二人間 之通話內容並無一提及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及價錢之明話 或暗語,雖目前實務上常見販毒者為逃避檢警查緝,而儘量 避免直接在電話中提及毒品交易之字眼,僅僅簡短告知欲見 面之意旨、見面地點、時間等此種情形確非少見,然縱認被 告與證人謝福源前開二次通話之目的確係為了交易毒品,惟 從該二次通話內容中尚無從判斷究竟是何人欲向何人購入毒 品。而本案又未於交易現場當場查獲被告與證人謝福源二人 為毒品交易之犯行,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可否作為擔保證人 謝福源前揭供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實非無疑。(四)證人謝福源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曾用「柚子」作為販賣 毒品之暗號,惟其亦表示:伊與被告間未曾約定以「柚子」 作為毒品之暗號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反面至第八十六 頁)。佐以證人吳財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被告曾在九十 九年八、九月間文旦產期到伊田裡向伊購買白柚,當時被告 曾向伊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打了二通 電話給他的朋友;一、二年前被告有到伊位於高速公路旁的 白柚園買柚子,被告買完後,就跟伊借電話,說要打電話叫 朋友來載,這些白柚是要送他朋友的,伊就把電話借給被告
,他打完後就馬上把電話還給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通話 內容是伊講的,對方是誰伊不認識,伊有在電話中跟對方說 被告已經把柚子拿走等語甚詳(見警卷第四十頁、偵查卷第 二十九頁);復觀之被告與證人謝福源間如附表編號一、二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其二人確實均未提及「柚子」一 詞,是本件自無從排除證人吳財福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該 通譯文中所謂之「柚子」實際上乃係指被告甫向證人吳財福 購買之柚子,而非屬毒品之暗語。尚不得僅因證人吳財福曾 於電話中向證人謝福源提及被告攜帶二十幾顆柚子過去,即 認定「柚子」在本案中應係毒品之暗語,進而推論本件確係 被告攜帶毒品前往約定地點與證人謝福源進行毒品交易。(五)至於證人謝福源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撥打電話予伊, 都是問伊要不要買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八十一頁反面)。 然查,被告曾與案外人郭奇隆、郭泰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而基於加重強盜之犯意聯絡,結夥三人、攜帶兇器 ,由被告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撥打電話向證人謝福 源佯稱欲購買毒品,以此為餌引誘證人謝福源攜帶海洛因外 出見面,待證人謝福源出現時,再由被告撥電話聯繫案外人 郭奇隆、郭泰勝到場,俟機持刀強盜證人謝福源所攜帶之海 洛因及現金、手飾等財物得手,經本院以一○○年度訴字第 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以一○○年度上訴 字第一○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揭判決書二份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四十 四至六十八頁、第四至九頁),由此顯見證人謝福源在被告 有購毒之需要時,亦有販賣毒品予被告之情形,尚非如證人 謝福源所述,只有其向被告購買毒品此單一情形。又稽之公 訴人所提出之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內容可知,證人謝福源係遲 至一○○年九月八日始於警詢中表示曾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即本件案發時間向被告購買毒品一事(見警卷第十五至 十七頁),斯時被告與證人謝福源已分別因上開強盜及販賣 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八○二三號、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第 二五一五號、第三一○四號、第三九五四號一併提起公訴。 雖公訴人指稱證人謝福源在該案當中並未主動對被告提出強 盜之告訴,該部分強盜犯行乃係檢警在對證人謝福源實施通 訊監察之過程中偶然查知被告涉嫌對證人謝福源犯上開強盜 案始循線查獲,可見證人謝福源並無追究被告之意,難認證 人謝福源有何挾怨報復之動機。惟查,證人謝福源在遭逢被 告及案外人郭奇隆、郭泰勝三人共同強盜海洛因後,固然未
主動向警方報案,其並於前揭強盜案件偵查時,向檢察官表 示:關於伊被強盜案件,伊本來沒有要追究,被搶就算了等 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 號強盜案件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偵訊筆錄)。然按海洛因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 ,不論販賣或單純持有海洛因均屬於犯罪行為,因此倘若證 人謝福源於遭搶後貿然對被告及案外人郭奇隆、郭泰勝等人 提出強盜罪之刑事告訴,則其所涉持有海洛因,甚至販賣海 洛因之犯行,難保不會遭檢警發覺而自陷刑責,是此部分自 無法排除證人謝福源係惟恐其販賣或持有海洛因之犯行遭檢 警發覺,因而不敢貿然報案,尚難謂證人謝福源未主動對被 告提出強盜罪告訴之原因單純只有無意追究被告刑責此種單 一可能性。從而,本件證人謝福源究有無可能因上開強盜案 件而對被告心存怨懟,或為圖卸販賣毒品之重罪而為不實之 指述,尚非毫無疑義,即難僅依此憑信性可疑之證人謝福源 片面指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六)末查,依證人謝福源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十八分 許,撥打予證人吳財福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之通話內容可知(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證人 謝福源於上開時間前往約定地點後確實未見到被告,其始會 回撥證人吳財福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詢問被告之下落。執此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最後並未與證人謝福源見面等 語,即非全然不可採信,則本件自難以證人謝福源前揭單一 指述,在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供擔保證人謝福源供述真實性之 情況下,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予證人謝福源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起訴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 存在之程度,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犯行,依現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犯行 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 前開犯行,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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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監察目標/ │方│非監察號碼│開始時間 │ 監察譯文 │譯文出處│
│號│受監(A) │向│/對向(B)│ │ │本院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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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 │0000000000│99年9月29 │A:喂! │P31-32 │
│ │(謝福源)│ │(林進財)│日14時42分│B:喂!福哥嗎? │ │
│ │ │ │ │40秒 │A:嗯。 │ │
│ │ │ │ │ │B:啥? │ │
│ │ │ │ │ │A:我們是哪裡? │ │
│ │ │ │ │ │B:有話跟你說ㄋㄟ。 │ │
│ │ │ │ │ │A:你是誰? │ │
│ │ │ │ │ │B:啥? │ │
│ │ │ │ │ │A:你是什麼人? │ │
│ │ │ │ │ │B:我財咧。 │ │
│ │ │ │ │ │A:啥? │ │
│ │ │ │ │ │B:財啦。 │ │
│ │ │ │ │ │A:誰,哪個財? │ │
│ │ │ │ │ │B:啥? │ │
│ │ │ │ │ │A:喔。 │ │
│ │ │ │ │ │B:嗯。 │ │
│ │ │ │ │ │A:你是那個...。 │ │
│ │ │ │ │ │B:嗯啦,嗯..嗯..嗯。 │ │
│ │ │ │ │ │A:這樣要怎麼跟你聯絡,你要 │ │
│ │ │ │ │ │ 在哪裡跟我見面? │ │
│ │ │ │ │ │B:啊這樣我跟你說,這樣你來 │ │
│ │ │ │ │ │ 高速的有沒有...的加油站這│ │
│ │ │ │ │ │ 邊? │ │
│ │ │ │ │ │A:要去那邊喔。 │ │
│ │ │ │ │ │B:呴,你在哪裡? │ │
│ │ │ │ │ │A:我在西港ㄋㄟ。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A:嗯。 │ │
│ │ │ │ │ │B:你來這邊有方便嗎? │ │
│ │ │ │ │ │A:高速的喔? │ │
│ │ │ │ │ │B:呴。 │ │
│ │ │ │ │ │A:你為何不過來...? │ │
│ │ │ │ │ │B:嗯。不然你跟我說... │ │
│ │ │ │ │ │A:我們說的那邊? │ │
│ │ │ │ │ │B:喔,喔,好。 │ │
│ │ │ │ │ │A:我是說去到上面那邊。 │ │
│ │ │ │ │ │B:啥? │ │
│ │ │ │ │ │A:你就說去上面,去上面那邊 │ │
│ │ │ │ │ │ 散步。 │ │
│ │ │ │ │ │B:呴,幾點幾點?講個時間...│ │
│ │ │ │ │ │A:那個,我吃個麵,我現在在 │ │
│ │ │ │ │ │ 吃飯。 │ │
│ │ │ │ │ │B:嗯。 │ │
│ │ │ │ │ │A:吃還要差不多10分鐘啊。 │ │
│ │ │ │ │ │B:嗯。 │ │
│ │ │ │ │ │A:去到那邊差不多10分鐘。20 │ │
│ │ │ │ │ │ 分。 │ │
│ │ │ │ │ │B:這樣我跟你說,現在幾點了 │ │
│ │ │ │ │ │ ? │ │
│ │ │ │ │ │A:現在幾點,我也不知道ㄋㄟ │ │
│ │ │ │ │ │ ? │ │
│ │ │ │ │ │B:等一下,我看看。我看一下 │ │
│ │ │ │ │ │ 。現在2點多,不然3點半? │ │
│ │ │ │ │ │ 好不好? │ │
│ │ │ │ │ │A:2點多,這樣3點半喔? │ │
│ │ │ │ │ │B:嗯。還是3點? │ │
│ │ │ │ │ │A:太久啦。 │ │
│ │ │ │ │ │B:太久? │ │
│ │ │ │ │ │A:呴啦。 │ │
│ │ │ │ │ │B:現在2點多咧。 │ │
│ │ │ │ │ │A:嗯啊。 │ │
│ │ │ │ │ │B:啊,2點50? │ │
│ │ │ │ │ │A:吼,好...。 │ │
│ │ │ │ │ │B:2點40,2點40。 │ │
│ │ │ │ │ │A:40好啦。40好啦。 │ │
│ │ │ │ │ │B:嗯,左右啦。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B:好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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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 │0000000000│99年9月29 │A:喂! │P32 │
│ │(謝福源)│ │(林進財)│日14時44分│B:福哥喔。 │ │
│ │ │ │ │47秒 │A:嗯。 │ │
│ │ │ │ │ │B:雞巴,現在就已經2點45了。│ │
│ │ │ │ │ │ 還在2點40。 │ │
│ │ │ │ │ │A:現在2點45喔。 │ │
│ │ │ │ │ │B:嗯啦,3點10分,3點10分。 │ │
│ │ │ │ │ │A:現在2點45喔。 │ │
│ │ │ │ │ │B:呴。 │ │
│ │ │ │ │ │A:這樣我跟你說3點20啦。 │ │
│ │ │ │ │ │B:3點40嗎? │ │
│ │ │ │ │ │A:沒啦,3點15,3點15至3點 │ │
│ │ │ │ │ │ ...。 │ │
│ │ │ │ │ │B:喔,好好好。 │ │
│ │ │ │ │ │A:吼。 │ │
│ │ │ │ │ │B:OK。OK,吼好好。 │ │
├─┼─────┼─┼─────┼─────┼──────────────┼────┤
│3 │0000000000│> │0000000000│99年9月29 │A:ㄟ,喂! │P32-33 │
│ │(謝福源)│ │(吳財福)│日15時18分│B:喂! │ │
│ │ │ │ │12秒 │A:啊,你在哪裡? │ │
│ │ │ │ │ │B:你是誰啊? │ │
│ │ │ │ │ │A:阿財咧? │ │
│ │ │ │ │ │B:啥? │ │
│ │ │ │ │ │A:阿財咧? │ │
│ │ │ │ │ │B:說你誰人,我沒有聽到咧。 │ │
│ │ │ │ │ │A:我要...,阿財他打...,他 │ │
│ │ │ │ │ │ 找我,他約我的啦。 │ │
│ │ │ │ │ │B:你,阿財他的朋友哩? │ │
│ │ │ │ │ │A:呴呴呴。 │ │
│ │ │ │ │ │B:啊,他出去了ㄋㄟ。 │ │
│ │ │ │ │ │A:他跟我約3點15,他到現在還│ │
│ │ │ │ │ │ 沒到。 │ │
│ │ │ │ │ │B:啊,他柚子拿去了咧。 │ │
│ │ │ │ │ │A:啊? │ │
│ │ │ │ │ │B:他要去找你咧。 │ │
│ │ │ │ │ │A:吼,這樣ㄋㄟ厚。 │ │
│ │ │ │ │ │B:他要去找你,他跟我借手機 │ │
│ │ │ │ │ │ 打給你咧。他現在人不在我 │ │
│ │ │ │ │ │ 這邊了。 │ │
│ │ │ │ │ │A:啊,他出來就對了? │ │
│ │ │ │ │ │B:呴,他出去了。 │ │
│ │ │ │ │ │A:好好好,我在這邊等。 │ │
│ │ │ │ │ │B:你等一下啦,可能在下雨, │ │
│ │ │ │ │ │ 他在躲雨,還是怎樣?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 │B:呴,吼。 │ │
│ │ │ │ │ │A:你是「仁仔」嗎?喂! │ │
│ │ │ │ │ │B:啥? │ │
│ │ │ │ │ │A:你「阿仁」嗎? │ │
│ │ │ │ │ │B:不是啦,我是他的朋友啦, │ │
│ │ │ │ │ │ 在這個交流道這邊啦。 │ │
│ │ │ │ │ │A:喔,好好,好啦,好啦。 │ │
│ │ │ │ │ │B:呴,他就從這邊來,來這邊 │ │
│ │ │ │ │ │ 玩耍。 │ │
│ │ │ │ │ │A:對啦,他本來跟我說要在那 │ │
│ │ │ │ │ │ 邊對啦。 │ │
│ │ │ │ │ │B:呴呴,他剛才就是用我的機 │ │
│ │ │ │ │ │ 子順便打給你的。 │ │
│ │ │ │ │ │A:吼,這樣喔。吼,好好。 │ │
│ │ │ │ │ │B:他出去很久了。 │ │
│ │ │ │ │ │A:啥? │ │
│ │ │ │ │ │B:他說要去安業還是哪裡? │ │
│ │ │ │ │ │A:對啊,對對對。 │ │
│ │ │ │ │ │B:可能下雨在躲雨,還是怎樣 │ │
│ │ │ │ │ │ ?啊他沒帶手機。 │ │
│ │ │ │ │ │A:他不是開車嗎? │ │
│ │ │ │ │ │B:他沒帶手機,他跟我借手機 │ │
│ │ │ │ │ │ 打的。 │ │
│ │ │ │ │ │A:這樣喔。 │ │
│ │ │ │ │ │B:嗯啦。你稍等他一下啦,他 │ │
│ │ │ │ │ │ 有拿柚子要讓你拿回去高雄 │ │
│ │ │ │ │ │ 。 │ │
│ │ │ │ │ │A:喔,這樣喔,吼吼吼。 │ │
│ │ │ │ │ │B:呴,他有帶20幾粒(顆)的 │ │
│ │ │ │ │ │ 柚子啊。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B:呴呴。你等他一下啦,他會 │ │
│ │ │ │ │ │ 再跟你聯絡啦。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B:好,這樣好啦。看怎樣你再 │ │
│ │ │ │ │ │ 跟我說。我有遇到再跟他說 │ │
│ │ │ │ │ │ 。 │ │
│ │ │ │ │ │A:好。謝謝。 │ │
│ │ │ │ │ │B:他如果剛好有來,吼。你等 │ │
│ │ │ │ │ │ 他一下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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