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27號
TNDM,101,聲,232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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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東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01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0.0 72公克 ),經檢驗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自屬違禁物,因此,聲請人 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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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