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念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
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念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念平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法 授矯字第10101202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