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張秀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貳臺(含IC板貳片)、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張秀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7337號案件 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亨)2 臺(含IC板2片)、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為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張秀治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33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偵查 卷宗可稽。次查,上開案件經警扣得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 亨)2臺(含IC板2片)、營業所得1,500元等情,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 頁)。且被告於偵查中復就上情供稱不諱,足認扣案物品均 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上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