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390號
TNDM,101,簡,2390,201211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榮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營偵字第1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榮洲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榮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工作賺取生活之所需,竟 因貪圖私利,竊盜他人之財物,惡性非輕,惟念其竊盜所得 財物之價值不高,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已賠 償被害人沈黃金色所受之損害,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按,犯 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