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育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育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謝育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嗣進而施用之,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 酌被告前曾施用毒品有觀勒戒治、處刑紀錄、惟施用毒品乃 屬自戕行為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