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987號
TNDM,101,易,987,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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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公望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9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公望陳王秀霞之子而為直系血親, 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陳公望竟於民國101年6月30日晚上7時許,在臺南市○區 ○○街127巷52弄9號住處,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 之犯意,持遙控器、書本、玻璃碗等堅硬物品(陳公望涉嫌 毀損物品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朝陳王秀霞丟擲,致陳王 秀霞因而受有頭部、頸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2分之1,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 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 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其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149號判決參照)。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王秀霞告訴被告陳公望之家暴傷害案件,業 經告訴人陳王秀霞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份 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0頁),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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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