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82號
TNDM,101,易,382,2012110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應雪鳳


路72號
被 告 諸葛淑前



富岩路21號
上列被告應雪鳳諸葛淑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茲查該被告應雪鳳諸葛淑前犯罪後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
十七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二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二十七、二十九頁),本院就渠等大陸地區地址傳喚於一0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行準備程序均未到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七十五條之一規定,應於渠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