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157號
TNDM,101,撤緩,157,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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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昆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昆賢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字第一九七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昆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100年度簡字第1977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101年度簡字第1587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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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