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78號
CHDV,90,訴,478,2001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潮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金景山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景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