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499號
CHDV,90,聲,499,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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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清水
  送達代收人 張美櫻
  相 對 人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雄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維護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繳納之維護費新台幣參萬壹佰貳拾肆元,得為張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工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
  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區內使用人逾
期不繳納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促進產業級條
例第六十五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係全興工業區內之使用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
  年九月三十一日止,欠繳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共計
  參萬壹佰貳拾肆元,於繳納期限屆滿後,經合法催告,逾期仍不繳納,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提出催收函、函件執據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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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