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38號
TPDV,99,建,238,201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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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儐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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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儐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