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169號
CHDV,90,聲,169,20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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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卯○○
        D○
        未○○
        丑○
        乙○○
        玄○○
        己○○
        H○
        辰○
        子○○
        A○○
        戌○○
        午○○
        癸○○
        巳○○
        丙○○
        丁○○
        庚○○
        壬○○
        辛○○
        寅○○
        地○○
        亥○○
        C○○
        天○○
        宇○○
        B○
        甲○
        G○
        申○○
        黃○○
        F○○
        酉○○
        E○○
        I○○
        P○○
        R○○
        S○○
        T○○
        L○○
        N○○
        K○○
        O○○○
        Q○○○
        U○○○
        M○○
        J○○
        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按如附  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計算書:(相對人王文貴預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八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參本院九 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裁定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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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 裁 判 費│ 七千九百三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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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 測 量 費│ 一萬四千四百元│
├─────────┼──────────┤
│二 審 旅 費  │     一千七百元│
├─────────┼──────────┤
│二 審 郵 費 │ 九千九百二十六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一千八百零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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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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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相對人  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訟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額 (新台幣)
卯○○ 三五八七五分之二0一 二百元
D○   二八七分之七 八百七十二元
未○○  二八七分之七 八百七十二元
丑○   一四三五0分之三九九 九百九十五元乙○○  一四三五0分之一三三 三百三十二元玄○○  一四三五0分之一三三 三百三十二元己○○  一四三五0分之一三三 三百三十二元H○   二八七分之二四 二千九百九十一元
辰○   二八七分之二四 二千九百九十一元
子○○  五七四分之九 五百六十一元
A○○  五七四分之九 五百六十一元
戌○○
午○○
癸○○
巳○○
王阿昌
承人) 三五八七五分之二0一 二百元
丙○○  三五八七五分之二0一 二百元
丁○○  三五八七五分之二0一 二百元
庚○○  二八七分之十八 二千二百四十三元
壬○○  二八七分之十八 二千二百四十三元
辛○○  二八七分之十八 二千二百四十三元
寅○○  二八七分之十八 二千二百四十三元
地○○  二八七分之十二 一千四百九十六元
亥○○  二八七分之二四 二千九百九十一元
C○○  二八七分之四 四百九十九元
天○○  二八七分之四 四百九十九元
宇○○  二八七分之四 四百九十九元
B○   一一四八分之十五 四百六十七元
甲○   一一四八分之十五 四百六十七元
G○   一一四八分之十五 四百六十七元
申○○
黃○○
F○○
酉○○




陳貴米
之繼承人)三五八七五分之二0一 二百元
E○○  一一四八分之十五 四百六十七元
辰○
I○○
P○○
R○○
S○○
T○○
L○○
N○○
K○○
O○○○
Q○○○
U○○○
M○○
J○○ 二八七分之十五 一千八百六十九元
宙○○ 二八七分之二四 0元(已預繳一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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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