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司字,98年度,268號
TPDV,98,審司司,268,2012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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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洪世輝
相 對 人 惠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輝
      謝健群
      洪資凱
      藍秋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鈞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 案件進行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卷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惠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惠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據,主張其為惠陽公司 之董事長,此足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 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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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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