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6號
TPDV,96,建,16,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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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訴訟代理人 葉言志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壹段程序部分」第9行、第10行關於「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仍應以重整程序之重整人賴悅顏陳偉明翁世和三人為法定代理人(詳本院卷第7頁)」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仍應以重整程序之重整人賴悅顏杜秀良王元甫三人為法定代理人(詳本院卷第69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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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