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己於101 年10月17日重整完畢,請補正相對人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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