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042號
TPDV,101,除,2042,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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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羅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琴
代 理 人 林以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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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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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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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01年4月30日│39,795元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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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