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史萬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二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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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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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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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史萬春│臺灣土地銀行│101年6月12日│7,500元 │BY0000000 │
│ │ │長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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