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020號
TPDV,101,除,2020,2012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劉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02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85-ND-0000000-0 │1 │1000│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