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016號
TPDV,101,除,2016,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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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代 理 人 沈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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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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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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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101 年6 月30日│158,250元 │BA0000000 │
│ │ 陳武貂 │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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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