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662號
NHEV,105,湖簡,662,2017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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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華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潔間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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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