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爰辰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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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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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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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年7月31日│68,656元 │WSA0000000│
│ │程有限公司林爰辰 │文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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