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978號
TPDV,101,除,1978,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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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祝王貴珍(即祝文如.
代 理 人 鄭淑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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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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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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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元│80-NX-0000000-0 │1 │180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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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