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963號
TPDV,101,除,196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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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
訴訟代理人 鄭卓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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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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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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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101年4月30日│30,000元 │HD0000000 │
│ │分行存款本行支票專戶│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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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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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