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942號
TPDV,101,除,1942,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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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劉義芳即劉玉梅之.
      劉蘭芳即劉玉梅之.
      劉錦芳即劉玉梅之.
      劉智芳即劉玉梅之.
      劉祖光即劉玉梅之.
      劉祖耀即劉玉梅之.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劉慧芳即劉玉梅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42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97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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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