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劉慶國
代 理 人 張憶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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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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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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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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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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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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