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96號
TPDV,101,除,1896,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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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胡秋萍即永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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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1年4月30日 │230,000元 │UW0000000 │
│ │限公司 │門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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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