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溢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嫻
訴訟代理人 張郁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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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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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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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溢糧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6月15日│65,457元 │CA0000000 │
│ │張郁嫻 │新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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